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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山法院公布5起維權案例 3人假冒注冊商標獲刑瀏覽數:233次
蘭山法院公布5起維權案例 3人假冒注冊商標獲刑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日,臨沂蘭山法院公布5起維權案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懲罰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讓消費者維權更有“底氣”。 ■衣物材質與標識不符被退回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分三次在某商場購買了三個品牌服飾共41件女裝,花費金額28229元人民幣。隨后,原告委托某檢驗中心對服裝進行檢驗,經檢驗,衣物含纖維含量與標識不符合。劉某某認為,該商場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銷售涉案商品并未有欺詐的故意,因此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欺詐消費者三倍賠償的規定,最后,法院判處被告某商場退還劉某某購物款,原告劉某某將涉案品牌服飾41件退還被告某商場。 警示意義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肚謾嘭熑畏ā返谒氖l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生產、銷售冒牌洗衣粉被判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購進散裝洗衣粉和假冒的“汰漬”、“立白”、“碧浪”、“奧妙”牌等洗衣粉包裝袋,生產假冒“汰漬”、“立白”、“碧浪”、“奧妙”牌等洗衣粉,銷往多地牟利。法網恢恢,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郭某某抓獲,并查獲貨值達4萬余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以及生產設備。最終,郭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兩萬五千元。 警示意義 郭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兩種以上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官提醒:在購買日化產品時,一定要到合法經營的正規廠家去購買,同時切莫貪圖便宜購買假冒偽劣產品。 ■生產銷售偽劣滅火器被處罰金5萬元 案情簡介 被告人胡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購買原料、商標標簽后,生產假冒“臨消”牌、“寧達”牌一公斤裝干粉滅火器,并通過物流發貨的方式銷售。公安機關在胡某的制假窩點查獲貨值達9.376萬元的偽造滅火器。胡某投案自首,最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 警示意義 該案中被告人胡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官提醒廣大的市民朋友: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購買合法經營、手續齊全正規生產商生產的產品,同時在網上購物時更要擦亮眼睛。 ■生產、銷售假冒天花板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谷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假冒“堡麗龍”牌注冊商標,生產金屬天花板252箱,后銷給梁某等人,最后某集團購買后用于車間裝飾用。公安機關在該集團車間內扣押已經安裝和未安裝的假冒產品,貨值達10萬余元。谷某也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警示意義 該案中被告人谷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官提醒消費者,購買裝修材料時,一定要從正規廠家或經銷商處進貨,必要時找專家對所購裝飾材料進行查驗。 ■電熱水袋爆炸致人傷殘商家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原告宋某在某百貨商店購買了電熱水袋,該電熱水袋為某電器公司生產。在使用過程中,電熱水袋發生爆炸,致使宋某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在賠償問題上,雙方發生了糾紛,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蘭山區法院方城法庭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并依法做出了裁判,被告某電器公司被判決賠償宋某損失共計147187元。 警示意義 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造成產品侵權責任時,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作為賠償義務人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一定要索要商品的相關憑證并妥善加以保存。這些憑證包括發票、保修卡、合格證及產品說明書,以便發生消費糾紛時能夠提供出消費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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