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一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注意以前是期滿前六個月,現在改為12個月。 )
提出商標續展的法定期限
提出商標續展的法定期為商標有效期前6個月
商標續展所需的材料
1.申請人主體資格
2.申請書(我方制作)
3.委托書(我方制作)
商標寬展的法定期限
提出商標寬展的法定期為商標有效期后6個月
商標寬展所需的材料
1.申請人主體資格
2.申請書(我方制作)
3.委托書(我方制作